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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规定
2019-05-24 09:12     (点击: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管理,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以及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讲座。学校主管此项工作的审批部门为党委宣传部,影响重大的要报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必须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讲座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包括团委、学生会、校级社团)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部门党委(党总支)先行审查;学校团委、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组织的,由校团委先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填写《沈阳工程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五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报告人,经主办部门审查后,报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报告人社会背景,提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填写《审批表》(附上级相关部门审批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在互联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经所在部门党委(党总支)审查后,由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填写《审批表》(附上级相关部门审批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邀请单位要求我校协调的,由我校受邀请人所在部门党委(党总支)先行审查,并填写《沈阳工程学院受邀作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讲座人员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批。对我校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不得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 

第八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部门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审查审批部门及时报告情况。 

第九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守程序,严格把关。对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沈阳工程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 

2.《沈阳工程学院受邀作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讲座人员审批表》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沈阳工程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doc已下载
附件【沈阳工程学院受邀作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讲座人员审批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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