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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校园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9-05-24 09:09     (点击: )

一、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与时俱进贯彻落实党管媒体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校园新媒体的创新力、传播力、公信力,促进校园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打造系统化、矩阵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指以沈阳工程学院或沈阳工程学院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以及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部、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新型传播媒体,包括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知乎、百度贴吧、微视频、网络视频直播帐号、QQ公众平台、网络广播、数字出版物及其他APP移动应用客户端等。

第三条凡以校内各部门、学院(部、中心)名义开设的新媒体公众平台,其建设运营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任何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学校及其他各类校内组织名义开办新媒体。

二、平台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 新媒体是我校新闻舆论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从学校工作全局出发把握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要从有利于学校内涵发展、大学文化传播和落实“雷锋精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角度出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书记、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为第一责任人,平台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各开办单位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新媒体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组建专兼职工作队伍,完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等。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和信息网络中心是校园新媒体的归口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统筹规划学校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建设管理政策和校级平台的运营、维护、管理,指导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的运营管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各新媒体平台的运营质量。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新媒体平台的技术研发与指导,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第八条 校内新媒体平台应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事先填写《沈阳工程学院新媒体开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申请表》中的备案信息如发生更改或决定停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沈阳工程学院新媒体变更、注销备案表》,并到党委宣传部注销备案。各单位或组织通过自查,若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新媒体平台,可提请党委宣传部协助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各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和信息网络中心直接负责建设与管理;各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平台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及以下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分级管理,未通过年审的不得继续运行。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并运营的账号,应按第八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10日内提交新媒体开设申请表。

第十一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群主(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各创建人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备。除此以外,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沈阳工程学院***”“沈工程***” “SIE***”等学校特征专属名词命名运营,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标等相关标识作为新媒体平台标识,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大对各自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力度。各平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和服务对象,应注重提升文化品位,打造品牌形象,形成个性特色,并注意避免重复投入与建设。

三、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校园新媒体平台矩阵,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信息发布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新媒体平台应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服从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各自平台特色,适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形成宣传合力,实现良好的宣传矩阵传播效果。

第十四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内容审查发布机制。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直接责任人(管理员)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同时严禁利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保密审查责任制。各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责令其停止运行或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学校将实行“一票否决”责令其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平台运行与安全 

第十八条 各校园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数据端口开放需按学校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信息网络中心审批,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加强对新媒体账号的管理及内容发布的监管。必要时应实行全时段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信息网络中心对校园新媒体的内容建设、信息管理、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定与监管,对于不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新媒体平台将做出责令整改、关停整改、注销账号等处罚决定,并依据校纪校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加强对更新不及时平台的督促整改,对每年维护更新次数低于12次且平均阅读量低于200的新媒体平台做出关停整改处罚决定;对每年维护更新次数少于24次且平均阅读量低于300的新媒体平台不予年审认证;对连续6个月未进行内容更新,且在督促后仍不更新的新媒体平台,勒令其关停;对存在高危漏洞的新媒体平台将直接关闭。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五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沈阳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工程学院新媒体开设申请表

2.沈阳工程学院新媒体变更、注销备案表 

3.沈阳工程学院新媒体汇总表 

 

党委宣传部 

2019年5月23日 

附件【沈阳工程学院新媒体开设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沈阳工程学院新媒体变更、注销备案表.docx已下载
附件【沈阳工程学院新媒体汇总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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